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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3A03

律师行送达离婚诉讼文件的方式有否违反保障资料第4原则

(行政上诉案件第 19/2014号)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一宗离婚诉讼个案的答辩人。 上诉人向私隐专员投诉呈请人的代表律师 ( “律师行” ),在送达诉讼文件给他时 :-

(1) 将诉讼文件摆放在他居所门外走廊,此乃公众地方,会引致文件遗失,其个人资料因而外泄 (“投诉一” );

(2) 将诉讼文件展示在他居所的大厦大堂,并在管理员面前拍照,经过的住客可随意阅读文件封面内容,因此外泄了他正在离婚一事的私隐(“投诉二” )。

私隐专员的决定

律师行回覆私隐专员的查询,解释将诉讼文件摆放在上诉人的居所门外走廊,是依照《婚姻诉讼规则》第111(1)(b) 条下进行的。至于在大堂拍照,律师行称是要向法庭证明已把文件送达正确地址。

私隐专员接纳律师行的解释,认为把文件放在信封袋内,用绳索裹好后,放在上诉人住址的门外,再通知大厦管理员,这做法虽然不能完全防止资料外泄,但为求达到确保文件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这目的来说,已是切实可行的步骤,符合保障资料第4原则的规定。私隐专员认为在大堂展示文件和拍照保留证据已成功送达,实在无可厚非,可幸时间只属短暂,就算有住客经过,他们也不能详细阅读文件当中的内容;但建议上诉人为避免同样事情再次发生,应与律师行联络或留下联络电话号码,以便日后好安排送达文件事宜。

上诉

委员会认为根据律师行所引用的《婚姻诉讼规则》,除非法庭另行指示,他们是有权选择用何种送达方式,不须考虑那种方式会减低泄漏资料的风险。既然上诉人向聆讯法官投诉送达方式无效,他不能以律师行选择不当为由,向私隐专员投诉,对私隐专员就投诉一的决定,委员会没有异议。

至于投诉二,私隐专员不能武断地认为在大堂展示文件和拍照时间只属短暂,经过的住客便没有机会阅读到文件封面的内容,从而得知上诉人牵涉入离婚诉讼文。律师行唯一的解释,是他们需要取证,以证明文件册已送达正确地址,可是这取证方法,不同其选择送达方式,并没有法例做后盾。委员会看不出为甚么律师行需要把个别文件展示开来,才可以证明文件已送达到楼上的单位。再者,他们煞有介事地在大堂展示文件拍照,图引起注意,增加资料泄露风险,做法值得商榷。委员会也察觉到门外相片显示拍摄到对面楼层的形状特征和上诉人住所铁闸的情况,这些资料或已可辨别送达地址,私隐专员没有考虑这因素,不可以公平地说律师行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驳回投诉一的上诉,但裁定投诉二上诉得直,发还私隐专员继续处理。

(上载日期:2015年10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