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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09A19

上诉是关于应否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即使该公司已采取补救行动纠正违反事宜。

一间流动电话公司以电话联络投诉人,向他推销保险产品。他不满该公司使用其个人资料,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私隐专员裁定该公司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上诉是关于应否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即使该公司已采取补救行动纠正违反事宜。(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4/2011号)

投诉内容

投诉人是一间流动电话公司的客户。他收到该公司的电话,向他推销保险产品。他怀疑该公司未经他的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因此,他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调查结果

私隐专员调查该公司,发现该公司在没有投诉人的订明同意下使用其个人资料,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在私隐专员完成调查前,该公司修订了其私隐保障政策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明确指明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目的。该公司亦向私隐专员签署承诺书,确保日后在直接促销活动中遵从条例规定。鉴于该公司已采取措施,私隐专员决定不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投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投诉人在上诉理据中表示,他授权一份报章向私隐专员索取其个案的资料及详情,以作新闻报道,但私隐专员拒绝回应,亦拒绝向该报提供该公司所签署的承诺书副本。投诉人在上诉理据中进一步表示,他授权该报向该公司查询其个案,但他从新闻报道中获悉该公司向该报所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这显示该公司对其作为没有悔意。因此,私隐专员应向它发出执行通知。

行政上诉委员会表示私隐专员依据条例第50(1)条决定不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是因为该公司已采取补救行动及签署承诺书,私隐专员信纳违反行为持续或重复发生不太可能。关于重复发生的可能性,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的主观判断,要有客观理据支持,方能合理。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在作出决定之前,考虑违反行为的情况、该公司采取的补救行动及签署的承诺书,是公平的做法。行政上诉委员会亦提醒,私隐专员的主观判断须公正地作出,不应受其他无关的因素影响。

行政上诉委员会接纳私隐专员解释其拒绝向该报提供承诺书副本的做法,是履行条例第46条下私隐专员的保密责任。至于该公司向该报所提供的假资料,私隐专员不知是何所指,而行政上诉委员会也看不出有证据指该公司不知悔改。行政上诉委员会因此认为私隐专员的决定是公正的主观判断,有足够的理据支持。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被驳回。

上载日期:2014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