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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8E28

披露一名死者的帐户,并不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如果有关资料涉及第三者,便须得到该第三者同意。

问:我们是一间银行。一间代表一名死者的遗产管理人的律师行来信,要求我们披露某些有关死者名下帐户的记录。不过,由于这些记录亦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资料,披露这些记录,是否触犯条例?

答: 第一点要留意的是,条例只适用于个人资料,而一般来说“个人资料”是指与在生人士有关的记录下来的资料。因此,有关记录如果只与死者有关,不涉及任何在生人士,便不属于个人资料,不受条例规限。不过,根据来信所说,有关记录包括与第三者有关的资料。假设部分或全部这些第三者仍然在生,身分可能从有关记录被辨认出来,则向律师行披露与他们有关的记录,便是披露个人资料,因此须遵守条例的规定。

与此事有关的规定是附表1保障资料第3原则。该原则规定,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否则资料使用者不得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有关资料作当初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或与原有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而根据条例,“订明同意”实质上是自愿给予的明确同意。

以我们所见,律师行要求贵银行披露有关记录的目的,是用以管理遗产,并非与当初收集这些记录内的个人资料的目的(或与这个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相同。因此,为了遵守条例,贵银行必须预先取得有关人士自愿给予的明确同意。如果一名或以上的有关人士不给予同意,贵银行便要考虑可否援引条例第VIII部所指的豁免遵守第3原则的条文。举例而言,如果不披露有关记录,会令遗产管理人不能对非法行为作出纠正,例如非法从有关帐户提款,则根据条例第58(1)(d)58(2)条,贵银行是可以披露有关记录的。不过,在采取这个步骤或援引任何豁免条文前,我们建议贵银行先行就这些做法是否对有关个案涉及的特别情况适用,征询法律意见。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