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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客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8E08

服务合约加入放弃权利条款,使公司可使用收集得的个人资料,这情况并不能凌驾《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问:我们是一间业务涉及通讯网络的公司。如果顾客愿意加入放弃权利的条款,我们可否把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如果这样做,你们会采取什么行动?

答: 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对资料使用者有约束力,不论该人与资料当事人签订的合约是否有任何相反的条款。举例而言,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 第1(1)(a)原则规定,所收集的资料,必须是为了直接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这项规定,凌驾顾客合约内任何授权公司把有关个人资料用于任何目的的条款或条件。此外,根据保障资料第3原则,如无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只可用于当初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或与这个目的直接有关的目的。条例所指的“订明同意”,基本上是指自愿给予的明确同意。除非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修订服务合约,加入其个人资料可用于新订而无关的目的,否则不作已遵守第3原则有关“订明同意”的规定论。

贵公司并问我们会对这些情况采取什么行动。只在服务合约加入凌驾条例的条款,并未触犯条例,但这会令公众混淆。因此,每当看到这些条款,我们都会查问有关公司。另一方面,任何人如果尝试把这些条款用于与条例有所抵触的目的,即属违法。一般而言,本公署有权在接获当事人投诉后或主动对涉嫌触犯条例的个案进行调查(见条例第VII部)。进行主动调查前,我们会进行查察,看看有关人士是否遵守条例。我们会首先请有关人士留意他们涉嫌已触犯条例,并请他们作出回应和采取任何所需补救行动。视乎对方的回应,我们会考虑行使权力,展开正式调查。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