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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5A01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15/2015 号)

上诉人在完成债务重组后要求一间信贷资料机构更新其信贷报告。该信贷资料机构拒绝删除债务重组的有关纪录,但加入他已完成债务重组的资料。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该信贷资料机构没有违反条例,因为它依据了《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相关条文行事。

聆讯委员会成员:
容耀荣先生 (副主席)
陈嘉敏女士 (委员)
叶豪盛教授 (委员)

投诉内容

上诉人向环联资讯有限公司(“环联”)提供一份显示他已于2015年2月2日完成债务重组的证明书的副本,要求环联删除债务重组的纪录以更新其信贷报告。但环联拒绝删除债务重组的纪录,上诉人遂向公署投诉环联。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知悉环联把“债务重组于2/2/2015完成”这项资料纳入上诉人的信贷纪录,但依据《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第3.6.1条拒绝删除整项债务重组的纪录。该条款容许信贷资料机构保留债务重组的纪录,保留时期是在官方纪录所显示有关事项的日期起计七年,故私隐专员认为环联保留上诉人的债务重组纪录是符合该守则的相关规定及没有表面证据证明环联违反条例的规定。私隐专员于是依据条例第39(2)(d)条行使其酌情权,不进一步调查有关事宜。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上诉人辩称,由于他的财务状况已变得健全,因此任何有关债务重组的资料应从环联的纪录中删除。他认为私隐专员为维护所声称的公众利益,损害了他的个人利益,因此对他不公平。他亦质疑该守则相关条款的合理性。

行政上诉委员会赞同私隐专员的观点,认为该守则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而作出的。行政上诉委员会进一步解释,该守则是普遍地应用,并没有特别针对上诉人的不公平情况。争议点却是一个人的信贷报告应包含多少信贷历史。但是,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重写或检讨该守则并非它的职能或管辖权之内,上诉人须从别处寻求济助。

行政上诉委员会亦留意到该守则为资料使用者定下指引。如资料使用者不依从该守则,他必须证明即使不依从该守则仍是没有违反条例的规定。直接推论就是,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仅是依从该守则未必可免除资料使用者的责任。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合理的理据致令环联偏离该守则相关的条款从信贷报告删除债务重组的纪录,因为信贷历史是重要的资料,让信贷提供者评估向某人提供信贷的风险。

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私隐专员的决定正确,没有错误。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被驳回。

(上载日期:2017年8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