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投诉人在该银行持有一个帐户。该银行就不同信用卡批予他数项信贷安排。投诉人在还款方面并无任何欠帐。不过,他发现该银行在没有事先通知他下,每月对他进行信贷检查,由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期间共进行了七次。投诉人认为此等检查是超乎适度及不必要,因此向私隐专员投诉该银行上述信贷监察的做法。
私隐专员的调查结果
私隐专员认为该银行每月向环联资讯有限公司(一间信贷资料机构)查阅投诉人的信贷资料,以进行信贷监察,是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1)及1(2)(b)原则,因为该银行没有遵从《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下称「守则」)的条文。该银行的做法并不在守则容许的情况之内。由於该银行很可能会继续及重复这做法,私隐专员依据条例第50 条,向该银行发出执行通知,其中要求该银行停止有关信贷监察的做法,及销毁透过这方法向环联收取的所有客户信贷资料。该银行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大多数认为该银行以自动化系统检讨投诉人的信贷安排是符合守则的规定。虽然本个案的检讨次数频密得变成监察工作,但并没有影响为增加丶减少或取消信贷额而检讨投诉人的信贷安排的特性。此外,行政上诉委员会认为,作为一间稳健负责的银行,该银行定期对所有信贷安排进行风险为本的评估及检讨并没有错。这是与该银行的职能或活动直接有关的合法目的,并大致上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丶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的支持。该银行使用统计程式开发自己的自动化风险评分系统,以分析所取得的信贷资料,并无不妥。在这情况下,不能说该银行取得的资料超乎适度,以及收集方式不公平和不合法。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上诉得直,执行通知被撤销。
上载日期: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