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雇员于私人手机下载应用程式作出勤用途,而该程式需要雇员开启人面识别及全球定位系统(GPS)功能。
查询事项
查询者表示因工作关系须不定时外出或在家工作,查询雇主能否因此要求雇员于私人手机下载应用程式用作出勤用途,而该应用程式需要雇员开启人面识别及GPS功能。
公署的回覆
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没有禁止雇主透过特定应用程式/全球定位系统(GPS)记录考勤情况。不过,雇主作为收集雇员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在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时,须遵守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原则及《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雇主应根据其实际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收集雇员的特定个人资料以用作考勤之用。
至于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方面,雇主须考虑他们是否有特定的目的和实际需要,亦须评估收集生物辨识资料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方法以达到同样目的。雇主若不采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措施,或在采用这些措施后仍额外收集他们的生物辨识资料,须具备充分理由,否则有机会涉及超乎适度收集个人资料。
雇员如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存在疑虑,应向雇主了解收集这些资料所涉及的政策,包括个人资料的管理方法及使用目的等。
上载日期: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