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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附 录 II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e
第 486 章
第 26 , 57(1) 及 58(1) 条


26. 册 除 不 再 需 要 的 个 人 资 料

  1. 凡 资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用 于 某 目 的 (包 括 与 该 目 的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目 的 ),但 已 不 再 为 该 等 目 的 而 属 有 需 要 的 , 则 除 在 以 下 情 况 外 , 该 资 料 使 用 者 须 删 除 该 等 资 料 ──
    1. 该 等 删 除 根 据 任 何 法 律 是 被 禁 止 的 ; 或
    2. 不 删 除 该 等 资 料 是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包 括 历 史 方 面 的 利 益 ) 的 。
       
  2. 为 免 生 疑 问 , 现 声 明 ──
    1. 即 使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使 用 者 (" 前 者") 控 制 (不 论 是 完 全 控 制 或 部 份 控 制 ) 该 等 资 料 的 处 理 , 持 有 有 关 资 料 的 资 料 使 用 者 (" 后 者 ") 须 按 照 第 (1) 款 删 除 个 人 资 料 ;
    2. 后 者 不 得 就 该 等 删 除 而 在 前 者 为 损 害 赔 偿 而 提 出 的 诉 讼 中 负 法 律 责 任 。

57. 关 于 香 港 的 保 安 等

  1. 凡 个 人 资 料 是 为 保 障 关 于 香 港 的 保 安 、 防 卫 或 国 际 关 系 的 目 的 而 由 政 府 或 代 政 府 持 有 , 则 如 第 6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及 第 18(1) 条 的 条 文 适 用 于 该 等 资 料 , 便 相 当 可 能 会 损 害 本 款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的 话 , 该 等 资 料 获 豁 免 而 不 受 该 等 条 文 所 管 限 。

58. 罪 行 等

  1. 为 ──
    1. 罪 行 的 防 止 或 侦 测 ;
    2. 犯 罪 者 的 拘 捕 、 检 控 或 拘 留 ;
    3. 任 何 税 项 的 评 定 或 收 取 ;
    4. 任 何 人 所 作 的 不 合 法 或 严 重 不 当 的 行 为 、 或 不 诚 实 的 行 为 或 舞 弊 行 为 的 防 止 、 排 除 或 纠 正 ( 包 括 惩 处 ) ;
    5. 防 止 或 排 除 因 ──
      1. 任 何 人 轻 率 的 业 务 经 营 手 法 或 活 动; 或
      2. 任 何 人 所 作 的 不 合 法 或 严 重 不 当 的 行 为 、 或 不 诚 实 的 行 为 或 舞 弊 行 为 ,
         
    6. 确 定 有 关 的 资 料 当 事 人 的 品 格 或 活 动是 否 相 当 可 能 对 以 下 事 情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1. 由 该 等 资 料 使 用 者 执 行 法 定 职 能 所 关 乎 的 事 情 ; 或
      2. 与 本 段 凭 借 第 (3) 款 而 适 用 的 职 能 的 执 行 有 关 的 事 情 ; 或
    7. 本 段 凭 借 第 (3) 款 而 适 用 的 职 能 的 执 行 , 而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获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及 第 18(1)(b) 条 的 条 文 所 管 限 ──
      1. 该 等 条 文 适 用 于 该 等 资 料 便 相 当 可 能 损 害 本 款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 或
      2. 该 等 条 文 适 用 于 该 等 资 料 便 相 当 可 能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识 辨 属 该 等 资 料 来 源 的 人 的 身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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