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有关「起底」的修订条文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
请按此参阅《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
请按此参阅政府当局在2021年10月8日发出的新闻稿。
请按此参阅私隐公署在2021年10 月8日发出的新闻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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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遏止「起底」行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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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映「起底」个案的严重性,引入两级制的两项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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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罪行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相关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任何人如违反第一级「起底」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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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罪行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相关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而该披露同时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实际指明伤害。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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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罪行除了保护资料当事人外,亦对其家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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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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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起底」罪行的执法行动,新条文赋予专员权力,使专员能就《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及其相关罪行作出刑事调查,并可以其名义就该等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于裁判法院提出检控。专员会审视每宗个案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以自己名义提出检控,抑或将牵涉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或涉及其他罪行的个案转介警方跟进,并由律政司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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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获赋予以下刑事调查及拘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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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任何人提供相关文件、资讯或物品(材料),或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回答相关问题,以协助调查「起底」及其相关的罪行(包括《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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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令以进入并搜查处所,以及检取、移走和扣留材料供指明调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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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令查阅、检取和扣留电子器材(例如手提电话),并将储存于该器材内的材料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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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手令并非切实可行的紧急情况下,专员可在没有手令下查阅电子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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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干犯「起底」及其相关的罪行(包括《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可在没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关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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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专员法定权力要求停止披露涉及「起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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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时科技发展迅速,「起底」内容可以在瞬息间被传阅和转发。为迅速移除「起底」内容,不论是书面或电子讯息,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平台发布的讯息,若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便可发出停止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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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个人资料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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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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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当事人在该披露作出时属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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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名香港人士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 (不论是否在香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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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文具有域外管辖权,即不论披露资料行为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专员亦可送达停止披露通知。停止披露通知可送达至香港人士(例如身处香港的人和于香港设有营业点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或就电子讯息而言,专员亦可送达停止披露通知至非港人服务提供者 (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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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披露通知会指示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期限。如获送达停止披露通知的人违反该通知,除非该人有足够证据确立有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否则该人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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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响的人士可在停止披露通知送达之后的十四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该通知。然而,上诉程序不会影响停止披露通知的施行。因此,在等候上诉委员会决定的期间,获送达停止披露通知的人仍须先在指定时间内遵从停止披露通知的指示。专员会根据情况借书面通知撤销有关停止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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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应社会曾出现针对属某类别或描述的人的「起底」行为,新增条文亦赋权专员向法庭申请强制令,以阻止将来针对该些特定人士或群体的「起底」事件再次发生。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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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21年7月14日向立法会提交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于2021年7月16日在宪报刊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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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旨在打击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行为,透过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以及赋予专员法定权力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内容。《条例草案》同时赋予专员权力就「起底」个案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以加强对「起底」个案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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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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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府当局发出的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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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府当局提交立法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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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于2021年7月21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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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与私隐专员于2021年8月6日出席立法会《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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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的开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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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会议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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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于2021年9月29日在立法会会议恢复二读辩论,并获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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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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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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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条例草案》动议立法会采纳报告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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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参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三读《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