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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回应时间

预定回应时间

  1. 在可能情况下,本署会于收到书面要求后十个历日内提供资料。如不可能,本署会于收到要求后十个历日内以简复通知要求者。预定回应时间则将会是收到要求后二十一个历日内。
  2. 如要求被拒绝,本署会在上述(i)段所列的时限内通知要求者。
  3. 在例外情况下,回应时间或会超越二十一个历日。这情况应向要求者解释。
  4. 如须迁就守则所列的第三方程序,或要求者没有缴付所需费用,有关预定时间可能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