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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36歲女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一對夫婦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6月30日

36歲女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一對夫婦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36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一對夫婦的同意下披露兩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兩名事主是夫妻關係,被捕人士是男事主的舊朋友。男事主於20253月向被捕人士借款,並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自己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及女事主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差餉通知書)照片予被捕人士。男事主與被捕人士其後就還款安排發生糾紛。
 
20255月上旬,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個人帳戶,先後發布了四條向兩名事主追討款項的訊息,並附上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及差餉通知書照片。從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可以看到他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電碼、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及照片,而從差餉通知書照片則可看到女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地址。
 
20255月中旬,再有人在兩名事主居所外的走廊牆上張貼多張追討款項單張。該等單張載有略去部分內容的男事主香港身份證照片。但男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仍然包括他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電碼、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或轉載其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