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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回應申訴專員公署發表的兩份調查報告

日期 : 2015年3月24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回應申訴專員公署發表的兩份調查報告

(2015年3月24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就申訴專員公署今天發表的兩份主動調查報告,有以下回應:

(一) 教育局拒絕提供教師註冊資料的問題

(1) 申訴專員公署敦促教育局檢討現行處理公眾人士/機構所提出的索取個別教師註冊資料的要求之做法,包括就何謂「充分理據」制定具體及清晰的標準,以放寬向關乎其切身利益的人士披露資料

公署贊成這建議。教育局應沿用《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私隱條例」),因應索取資料要求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披露註冊教師的資料,以及一旦披露,應披露哪些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非鐵板一塊,全然不准許披露有關資料,而是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2) 申訴專員公署敦促教育局就公開註冊教師名單進行廣泛公眾諮詢或民意評估,以確定市民大眾的訴求﹔若結果顯示公眾普遍要求公開該名單,該局便應從速考慮修訂相關程序和法例,以落實措施

公署對此並無異議。公眾諮詢可更有認受性地確立清晰及合適的框架,決定是否披露註冊教師的資料,以及一旦披露,應披露哪些個人資料;修訂相關法例可對落實有關框架提供一個不容置疑的法律基礎。

(二) 學生資助辦事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之追討欠款程序

公署得悉申訴專員公署在一系列建議中,重提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應盡快推行向信貸資料機構(現時本港唯一一間這類機構是「環聯」)提供較嚴重拖欠還款個案人士的負面信貸資料(「有關建議」)。

公署反對有關建議,因為這會為日後帶來巨大私隱風險。公署這一立場亦獲得公眾認同,公署於2012年2月29日曾發表一項公眾意見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公眾反對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拖欠還款學生的負面信貸資料。1

公署支持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加強力度對付拖欠還款。然而,基於下列理由,公署反對有關建議,現再扼要重申如下:

(a) 首先,現時處理消費者信貸資料是一個密閉運作的系統,參與者基本上是一間名為環聯的信貸資料機構及銀行/借貸公司,後者一方面會提供消費者的信貸資料予環聯,另方面則從其資料庫獲得信貸資料,從而對其客戶給予信貸評分。現時,由公署負責緊密監管。但有關建議會開放密閉運作的信貸資料系統,可引致下述各方日後也提出類似性質的要求:(i)其他政府部門,以追討欠稅、差餉及地租、水費等;及(ii)私營機構,例如從事零售、小企業、電訊、公共事業及其他行業的機構,向客戶追討欠款。密封運作一旦開放,不利嚴謹的監管。

(b) 其次,有關建議涉及由政府部門向環聯(一間不受作為財經規管者的香港金融管理局直接監管的商業機構)轉移借款人非常私人及敏感的資料。重要的是,環聯的主要股東並非以香港為基地。

(c) 第三,環聯根據其資料庫持有的信貸資料,對個別消費者給予信貸評分,但評分的計算方式,公眾是不會知悉的。這「黑箱式」的運作在現時密封的運作下問題不大,因為銀行及借貸公司同時都是信貸資料的提供人和受惠人,在成功運作中是既得利益一群。而主要銀行在環聯內都佔有一小部分股權,應對環聯的運作有一定的影響力。相反,在這密封系統外的機構在單方面提供顧客的信貸資料予環聯後,完全不能控制後果。換句話說,有關建議對於借貸人會否產生微不足道或不成比例的負面效果,無人得知。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建議會產生阻嚇式效果,純屬猜測。

(d) 公署上述的公眾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得知該建議的私隱影響後,表示支持的受訪者由60%支持大幅下降至35%。

公署曾把上述私隱風險告知申訴專員公署,但他們在報告書中似乎並無充分考慮公署的私隱關注。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總結:「我完全支持政府當局需要加倍努力,解決學生貸款拖欠問題。但把600宗個案2的負面信貸資料給予環聯茲事體大,將會令整個社會負起嚴重的私隱代價。另外,由於信貸資料機構的信貸評估缺乏透明度,其阻嚇作用亦成為疑問。 我們的調查顯示,大部份學生與公眾在知悉私隱的風險後均反對該建議。在這背景下,我重申先前提交給政府當局的建議,即當局應另尋求其他較少侵犯私隱的方法,例如 (1) 用法律途徑更有效地追收學生拖欠貸款;(2) 聘用追討欠款公司,以及 (3) 對拖欠貸款者施加罰則。

1 請參閱公署於2012年2月29日發出的新聞稿 http://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20229.html

2 政府當局打算把該建議的應用限於較為嚴重的拖欠還款個案,即欠款超過$100,000,並在沒有合理理由下停止還款超過一年。截至2011年7月底,符合這準則的個案約有60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