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應傳媒及公眾關注近日就新《公司條例》下,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作出以下聲明:
2. 「私隱權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現行公司註冊處的查冊制度,容許公眾查閱公司董事的私人資料,即住址和完整身份識別證號碼(以下合稱「該等資料」) ,這做法並不理想,因為有關查閱是不受限制和侵犯私隱的。從保障資料的角度看,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若被不法之徒毫無限制地查閱,確有可能令資料當事人蒙受困擾和傷害,例如令他們收到不想要的促銷訊息;或身份盜竊及招致經濟損失。本人因此支持改善查冊制度,以提升公司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保障。」
3. 「不過,我明白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我們必須考慮其他公民、社會、政治和經濟權利,例如資訊自由和新聞自由,作出適當的平衡以符合廣大的公眾利益。舉例說,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2)條,新聞活動可獲豁免而不受資料保障第3原則(資料的披露)所管限,只要該名披露資料予傳媒的人士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發表及播放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4. 「新《公司條例》引進了法律框架,只容許有合理理由查閱公司董事的該等資料。新制度改善了現行的做法,不容許無限制的查閱,但亦不完全禁止公眾查冊。我尊重這個框架,因為那是政府當局不久前經過公眾諮詢和立法會審議達致的成果。」
5. 蔣任宏總結:「政府當局為實施新《公司條例》條文而建議制訂附屬法規,社會各界人士正就此進行熱烈討論,哪些類別的人士可以申請查閱公司董事的該些資料和應公開身份識別號碼的多少個數字。我相信有關的討論和期後的立法程序會充分考慮各方意見,最後達成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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