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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日期 : 2012年1月12日

一間銀行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

1. 中信銀行國際 (下稱「中信銀行」) 昨日 (1月11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4(1)(ii)及64 (10)條。中信銀行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500元。今次是條例自1996年生效以來,第二宗投訴人即使提出了拒收直銷訊息要求,違規者仍向投訴人郵寄促銷資料而違反條例規定最終被判有罪的個案。

個案背景
2. 投訴人是中信銀行的客戶。自2008年起,投訴人不只一次書面要求中信銀行不要向她寄發促銷郵件,但中信銀行仍繼續向投訴人寄發促銷郵件,投訴人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 作出投訴。

3. 這宗個案明顯違反了條例第34(1)(ii)條,該條規定資料使用者在收到個人的拒絕服務要求後,須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根據條例第64(10)條,違反條例第34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達$10,000。

4. 公署將個案轉介警方,最後成功檢控。

公署的評論
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我們完全認同直接促銷對直銷商及客戶的價值,但直接促銷必須要以客為本及尊重私隱的方式進行。這宗個案是今年首宗被告因違反條例第34(1)(ii)條而被定罪的。雖然這宗個案成功定罪,但相信這只屬冰山一角。因為很多時,當事人沒有時間作出申訴,或不知道如何拒絕直接促銷,而無奈地繼續被滋擾。這同時反映目前條例的罰則過輕,特別是對機構性資料使用者而言,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公署期望透過修訂條例,將刑罰增加至政府當局建議的500,000元及監禁 3年,會起更大的阻嚇作用。」

6. 為了協助市民了解如何向直銷商作出拒絕直接促銷的要求,公署最近出版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要求】單張,具體地向市民解釋如何根據條例作出拒絕服務要求,並在資料使用者繼續寄發促銷郵件或來電時,應收集甚麼相關證據,以便公署有效地跟進投訴。

7. 這份單張可從公署的網頁(www.pcpd.org.hk/tc_chi/publications/files/opt_out_c.pdf)下載,亦可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2樓)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