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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回應傳媒查詢: 消防處向傳媒發放新聞資訊安排

日期: 2011年10月3日

回應傳媒查詢: 消防處向傳媒發放新聞資訊安排

1. 傳媒向公署查詢,消防處向傳媒發放新聞資訊安排,披露肇事者的門牌號碼或街道號碼,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公署現作出以下回應。

2. 在條例下,「個人資料」是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可以切實可行地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在世人士的身分,以及有關資料是儲存在紀錄內,可加以處理或查閱。

3. 一般情況下,單只披露肇事者的門牌號碼或街道號碼,即使是獨立屋宇或單一地段,實際上都難以切實可行地確定肇事者的身分,因為肇事者可以是業主、住客、探訪者或擅闖者。因此,披露肇事者的門牌號碼或街道號碼本身並不構成披露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即使傳媒從其他途徑知悉肇事者的身分,一般也不會令當初披露門牌號碼或街道號碼的做法變成了披露「個人資料」。

4. 在個別情況下,假如資料本身包含可確定當事人身分的資料,消防處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發表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話,可考慮引用條例第61(2) 條與新聞活動有關的豁免條文,向傳媒披露該等個人資料。